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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業人力提升計畫

     

    勞動部為協助事業單位辦理在職員工進修訓練,擴展訓練效益,持續提升人力素質,累積國家人力資本,提升競爭力,並落實就業保險之職業訓練及訓練經費管理運用辦法之規定,特訂定本計畫。

     

     

    申請資格

     

    事業單位為民營事業機構、非營利法人或團體,且參加受僱勞工參加就業保險之人數在51人以上者。受僱勞工參加就業保險之人數未滿51人者,須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 具有TTQS企業機構版評核結果為通過以上或辦訓能力檢核表為合格者,且於申請書面資料交寄日仍有效。

    2. 曾獲得「國家人力創新獎」、「國家訓練品質獎」或「國家人才發展獎」。

    3. 申請小型企業人力提升計畫,經分署認定已具有辦訓能力而不予提供後續訓練課程辦理事宜。

    4. 接受小型企業人力提升計畫輔導服務及訓練課程達三年以上,且未繼續申請該計畫。

     
     

     

    補助類型

     

    (一)個別型訓練計畫:由1家事業單位申請規劃辦理訓練課程。

    (二)聯合型訓練計畫:由1家具備訓練規劃執行經驗之事業單位提出申請,應結合1家以上相關事業單位。

    (三)產業推升型訓練計畫:以經濟部「推動中堅企業躍升計畫」遴選之「潛力中堅企業」與「卓越中堅企業獎」獲獎單位及本部遴選之「國家人才發展獎」、「促進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獎勵辦法」等獲獎單位為申請對象。

    本計畫事業單位辦理之訓練課程範圍如下:

    1.研發及創新能力。

    2.資訊運用及技術提升能力。

    3.提升作業系統及生產專業技能、證照認證。

    4.經營管理、專業語文。

    5.企業內部講師訓練課程或數位教材製作訓練課程。

    6.共通核心職能課程。

     

     

     

    補助額度

     

    個別型訓練計畫之事業單位,最高補助95萬元。

    聯合型訓練計畫之事業單位,最高補助190萬元。

    產業推升型訓練計畫之事業單位,最高補助200萬元。


     

    申請條件

     

    事業單位為民營事業機構、非營利法人或團體且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之一,得申請本計畫之訓練輔導或補助。但未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四十三條第二項規定定期繳納差額補助費者,不適用之:

    (一)  受僱勞工參加就業保險之人數在五十一人以上者。

    (二)  受僱勞工參加就業保險之人數未滿五十一人者,須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  具有TTQS企業機構版評核結果為通過以上或辦訓能力檢核表為合格者,且於申請書面資料交寄日仍有效。

    2、  曾獲得「國家人力創新獎」、「國家訓練品質獎」或「國家人才發展獎」。

    3、  申請小型企業人力提升計畫,經分署認定已具有辦訓能力而不予提供後續訓練課程辦理事宜。

    4、  接受小型企業人力提升計畫輔導服務及訓練課程達三年以上,且未繼續申請該計畫。

    前項所稱團體,指依人民團體法或其他法令設立者。但不包括政治團體及政黨。


    申請日期

    每一年度十二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受理下一年度事業單位申請本計畫。

    各分署補助經費額度尚未用罄,得依實際需求自行公告受理期間。

    補助經費額度用罄時,各分署得公告備取且不再受理申請,並依申請順序核定備取序位。


     

    辦理類型

     

    事業單位辦理訓練計畫,同一年度可依下列補助類型,擇一申請辦理:

    (一)  個別型訓練計畫:由一家事業單位申請規劃辦理訓練課程。

    (二)  聯合型訓練計畫:由一家具備訓練規劃執行經驗之事業單位申請辦理聯合訓練,並結合一家以上具產業或區域發展關聯性之事業單位參加,由申請聯合訓練之事業單位主責相關行政連繫協調作業。

    (三)  產業推升型訓練計畫:以經濟部「推動中堅企業躍升計畫」遴選之「潛力中堅企業」與「卓越中堅企業獎」獲獎單位及本部遴選之「國家人才發展獎」、「促進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獎勵辦法」等獲獎單位為申請對象。

    已申請本署依就業保險法第十二條第三項第一款提供之在職訓練之事業單位,不得再申請本計畫。但得協同參加聯合型訓練計畫。

    事業單位僅協同參加聯合型訓練計畫者,得另再申請個別型訓練計畫。


     

    課程類型

     

    本計畫事業單位辦理之訓練課程範圍如下:

    (一)  研發及創新能力。

    (二)  資訊運用及技術提升能力。

    (三)  提升作業系統及生產專業技能、證照認證。

    (四)  經營管理、專業語文。

    (五)  企業內部講師訓練課程或數位教材製作訓練課程。

    (六)  關鍵就業力課程、共通核心職能課程。

    前項課程屬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補助:

    (一)  數位學習課程。但辦理數位轉型訓練課程者,不在此限。

    (二)  學分班。

    (三)  事業單位依法規定應辦理之職業安全衛生相關課程。

    (四)  派赴國外參加之訓練或講習。

    (五)  於中華民國以外地區辦理之課程。

    (六)  其他經分署審核認定課程內容與員工工作所需技能無涉。

    申請產業推升型訓練計畫之事業單位,以補助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之訓練課程為優先。

    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訓練課程範圍,其課程內容屬政府推動之政策性課程者,得匡列訓練經費優先核定。

    辦理第一項第四款課程比率,不得逾當年度核定總課程時數之百分之十。但屬政府推動之政策性課程者,不在此限。

    第一項第六款課程師資,應由本署關鍵就業力課程及共通核心職能課程師資資料庫中遴選之。

     

    計畫網站 : https://onjobtraining.wda.gov.tw/Plan/Index/1